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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加快推进我省建设法治政府进程,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做好行政案件应诉工作,经研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闽政办〔2000〕64号),决定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启用“福建省人民政府行政应诉专用章”印章。 附:印模(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