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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
【发文字号】 藏政办发[201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节能专项检查的通知

  (藏政办发〔2011〕17号)


  

  各行署、拉萨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落实2010年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评价考核任务的通知》(藏政办发〔2010〕95号)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0年自治区节能减排目标责任考核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藏政办发〔2011〕59号)要求,自治区人民政府拟于2011年3月开展我区节能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重点耗能工业企业以及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

  

  二、检查内容

  

  (一)检查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节能制度建设、落后产能淘汰、节能新产品和新技术推广、节能资金投入、重点领域节能等措施落实情况。

  

  (二)检查公共机构节能管理体系建设情况,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节能管理基础工作落实情况。

  

  (三)检查重点耗能工业企业节能目标责任制建立和执行情况、能源管理岗位的设置情况、能源利用状况报告的填报情况、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情况和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等。

  

  (四)检查宾馆饭店等服务行业能源利用状况和节能措施。

  

  三、检查方式

  

  此次专项检查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牵头,自治区各有关部门组成检查组,采取重点抽查方式在全区范围内进行一次节能专项检查。

  

  四、检查组成员单位

  

  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国资委、财政厅、监察厅、工业和信息化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环境保护厅、质监局、统计局等部门选派一名领导或者工作人员参加此次专项检查,并将人员信息(姓名、性别、职务、联系电话)于2011年2月23日前报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环资处427室,下同)。

  

  五、工作要求

  

  (一)为确保完成我区节能降耗目标,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对辖区范围内、本行业或本部门的节能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于2011年3月9日前报送自治区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检查组主要采取听汇报、查资料、实地检查的方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节能工作完成情况。

  

  (三)各地(市)行署(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检查组做好这次专项检查工作。专项检查工作结束后,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形成综合检查报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通报。

  

  检查组行程安排、抽查单位等具体事宜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另行通知。

  

  联系人:江晓乐汪龙

  联系电话:0891— 6321294(兼传真)

  

  
二○一一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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