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渝地税发[2010]2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6
【实施时间】 2011-02-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代征规费征收期限的通知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及代征规费征收期限的通知

  (渝地税发[2010]26号)


  

  各区县(自治县)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为方便各单位开展征收管理工作,根据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相关文件规定,现将社会保险费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期限

  

  我市地税部门征收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各月份征收期限与市局每年度公布的各月份纳税申报期限一致(2011年纳税申报期限详见渝地税发〔2010〕267号文件)。

  

  二、代征规费的征收期限

  

  (一)工会经费(筹备金):每年3月征收上年度7-12月的费款,7月征收当年1-6月费款;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每年6月(全年一次征收);

  

  (三)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费:每年7月(全年一次征收);

  

  (四)煤炭价格调节基金:按月征收(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五)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按月征收(与纳税申报期限一致)。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