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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开展上海市报纸2010年度核验的通知 本市各报纸出版单位: 根据《出版管理条例》、《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报纸期刊年度核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新闻出版总署《关于开展2010年度报刊核验工作的通知》(新出厅字〔2011〕11号)要求,我局决定从2011年3月14日-3月18日进行2010年度报纸核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纸年度核验范围 已履行登记注册手续,编入“国内统一连续出版物号”的本市报纸。 二、报纸年度核验内容 年度核验的重点是对报纸出版单位及其所出版报纸的登记项目、出版质量、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新闻记者证和记者站管理等进行审核检验: (一)报纸主管主办单位是否履行管理职责,与出版单位是否属于挂靠关系。 (二)报纸主要负责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三)报纸出版导向是否正确,出版质量是否符合规定。 (四)报纸是否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五)报纸记者和记者站是否存在违规情况。 (六)报纸刊载广告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现象。 (七)报纸经营是否存在违规问题。 三、报纸年度核验的程序及需提交的材料 (一)报纸出版单位应登陆我局网站(cbj.sh.gov.cn),在首页右上角点击“报刊上报系统”进入“复旦天翼报刊上报系统”,按要求完整准确填写《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2010)电子表格(填表的具体要求见“复旦天翼报刊上报系统”内“公告”→“显示公告”→“2010年度《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填报具体要求”),并通过该系统在3月5日前上报。 (二)报纸出版单位应在收到我局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下载填写完整的《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表格。《报纸出版年度核验表》纸质表格一式三份,加盖主管、主办单位公章,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网上“审核未通过”的出版单位,根据上海市新闻出版局新闻报刊管理处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重新上报,并在得到网上“已审核”的回复后,将前款所列纸质材料准备齐全,在本《通知》第七条规定的时间内报送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三)报纸出版单位应同时提交报纸出版单位年度自查报告,自查报告的重点为本《通知》第二条(报纸年度核验内容)所列举的七方面问题,要逐条对照、认真检查,并加盖主管、主办的公章(自查报告主要内容提示见“附件1”)。 (四)《报纸出版许可证》(副本原件)。 (五)社长、总编(主编)的报纸主办单位或者报社在编证明材料,及《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材料,尚未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的,填报《社长、总编(主编)持证上岗培训报名表》(附件2)。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缓通过年度核验: (一)经审核发现有违法情况应予处罚的; (二)主管单位、主办单位未履行管理责任,导致报纸出版管理混乱的,或与出版单位属于挂靠关系的; (三)报纸主要负责人不符合任职条件、岗位资格; (四)存在超越业务范围、一号多报、一号多刊、转让出版权等违规出版行为; (五)报纸出版导向出现严重问题; (六)出版质量不符合规定; (七)报纸经营存在违规问题; (八)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嫌疑需要进一步核查的。 暂缓通过年检的报纸,由其主管主办单位立即整改纠正,情节严重的,主管主办单位应予以休刊整顿,或由市新闻出版局依据规定令其停刊整顿;对主管主办单位不能履行管理职责或与出版单位属于挂靠关系的,要立即纠正,对主管主办单位实行退出,把报刊划转到有实力和监管能力的出版单位。 暂缓期满,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办理年度核验。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过年度核验: (一)违法行为被查处后拒不改正或者没有明显整改效果的; (二)报纸出版质量长期达不到规定标准的; (三)资不抵债已经无法经营的; (四)超过规定期限不能出版或不能正常出版的; (五)其他不具备《报纸出版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办报条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