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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湘价教[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教育厅关于重新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价教〔2011〕20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各市(州)、县物价局、教育局,湖南长郡卫星远程学校、长沙市第一中学卫星远程学校、湖南广益卫星远程学校:

  

  自2005年以来,湖南长郡、长沙市第一中学、湖南广益三所卫星远程学校利用本校优质教学资源,通过卫星通信技术、互联网通信及多媒体技术进行远程教育,对于促进全省高中教育整体水平的提高起到了良好的作用。为进一步规范卫星远程教育收费秩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卫星远程教育办学和收费程序。实行收费的卫星远程教育限在普通中学高中阶段开展。卫星远程学校与符合开办远程教育办学条件的普通中学(以下简称“合作学校”)签署合作协议后,须报省物价局和省教育厅备案后方可实施收费。卫星远程学校可向合作学校每学期收费最高不超过5万元。除按规定收取学费外,卫星远程学校与合作学校均不得向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收取费用。

  

  卫星远程学校应及时向各合作学校提供高中阶段所需的优质教育资源,及时提供所需教学指导和教学服务。合作学校应具备卫星接受设备及多媒体教室等条件,负责对接受远程教育的学生进行教学管理,维护好教学秩序。

  

  二、严格执行远程教育收费备案申报制度。从2011年春季起,远程教育收费备案申报程序如下:卫星远程学校和合作学校按规定填报远程教育收费备案申报表(见附表),经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由卫星远程学校持申请表向省教育厅、省物价局申请备案。备案同意后,卫星远程学校方可对合作学校实施收费。

  

  三、卫星远程教育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卫星远程学校要加强对远程教育收费资金的管理,设立专门账户,确保专款专用。

  

  四、本通知自2011年春季学期起执行,有效期暂定二年。过去有关高中卫星远程教育收费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一律废止。湖南长郡卫星远程学校、长沙市第一中学卫星远程学校、湖南广益卫星远程学校接此通知后,应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变更手续,按规定对远程教育收费文件和收费备案申报表实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和物价部门的检查。

  

  附表:

  远程教育收费备案申报表

  

  
 

卫星远程学校名称

 盖章

 

远程合作学校

 盖章

合作学校远程教育就读人数:

备案申报收费标准:

 

市州教育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市州价格主管部门意见

盖章

 

 

省教育厅财务建设处意见

 盖章

 

 

省物价局教育收费管理处意见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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