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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忠于职守,文明履职,出色完成任务的; (二)在日常管理工作中,出租屋登记率达95%以上,流动人口信息采集率达到95%以上,表现出色受到群众一致好评的; (三)其他应当给予表彰奖励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进行责任追究: (一)工作失职,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经考评不合格的; (二)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利用工作之便牟取私利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七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协管员的工资、装备、培训等日常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区、县(市)财政预算,由区、县(市)政府予以保障。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流动人口协管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长政办发〔2007〕28号)同时废止。 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全市出租屋管理,强化责任落实,深入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遵循“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凡出租屋管理不到位,发生重大案件、安全责任事故,必须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进行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处理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第三条 出租屋管理责任追究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配合实施;管理责任、案件和安全事故涉及其他部门的,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协调组织实施。 第四条 出租屋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予以责任追究: (一)杀人、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及涉枪、涉毒的刑事案件。 (二)影响恶劣的“黄赌毒”行政案件。 (三)重大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四)非法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行为。 (五)其他重大刑事案件、行政案件和安全事故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五条 责任追究对象: (一)发生案件和安全事故的出租屋责任人。出租屋责任人包括业主、房主、出租人、托管人等。 (二)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政部门或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三)其他应当被依法追究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 责任追究内容: (一)出租屋责任人有下列情形的: 1、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后3日内未向居住地受理机构申报暂住登记信息的。 2、未按规定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 3、未签订出租屋治安责任状或未履行治安责任的。 4、未如实申报暂住登记信息、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的。 5、发现利用出租屋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未及时报告公安派出所或其他相关部门的。 (二)暂住登记、租赁登记备案受理机构工作人员未履行对出租屋责任人或者流动人口本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对、及时录入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信息等职责的。 (三)物业管理机构、租赁中介机构违反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规定的。 (四)其他违反流动人口需要责任追究的事项。 第七条 责任追究程序: (一)涉及出租屋的违法犯罪和安全事故,由区、县(市)综治办、公安(分)局、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根据案件、事故情况,提出责任追究意见,并组织相关职能部门直接进行责任追究。 (二)被上级部门督办、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刑事、行政案件、安全事故,由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提出责任追究意见,交由区、县(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组织责任追究,或由市综治办、市公安局、市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直接组织责任追究。 (三)责任追究程序启动后,各级综治办、公安部门、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服务办公室要组成联合调查组,到案件或事故现场进行深入调查,根据案件和事故情况,查明事情原因,划分管理责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进行责任追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