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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南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湘价函[2011]2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4
【实施时间】 2011-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8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服务价格的批复(2011)


  

  
  

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高速公路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服务价格的批复

  (湘价函〔2011〕20号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管理中心:

  

  你中心《关于批准电子不停车收费车载设备按原价格执行的请示》收悉。鉴于目前全省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尚处于建设阶段,服务成本与试运行成本变化不大,经研究,同意该系统服务价格仍按湘价函〔2009〕139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并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运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为车主提供服务并收费,应坚持自愿和服务有偿原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

  

  二、服务内容包括:1、清空电子标签obu、湘通(ic)卡的初始设置,连接加密机,写入湖南省公共密钥;2、将客户和车辆信息写入obu(ic),并激活obu;3、登记obu(ic)信息到客户系统;4、专业技术人员现场安装obu。

  

  三、服务价格: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电子标签obu价格为400元(附送ic卡一张。ic卡因驾驶人损坏需补办的,可收工本费40元)。

  

  四、接此批复后,你中心应及时到我局办理服务价格变更登记,在收费地点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亮证收费,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和价格部门的检查。

  

  五、本批复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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