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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进行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使用正版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杀毒等软件。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计算机知识、技能的培训,建立安全防范制度,增强安全意识。 第十八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任何危害电子政务网络与信息安全的活动,不得利用电子政务网络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第四章 电子政务网络接入 第十九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各单位(以下简称接入单位)的资格、接入方案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接入电子政务专网的单位应签订安全保密承诺书。在本《办法》出台前已接入的单位,须按照规定补签安全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一条 电子政务外网接入单位应在市政府信息中心的指导下,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外网统一规划和管理规范,做好运行、维护和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办公局域网和联网终端的隔离方式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保密部门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三条 电子政务网络各接入单位的计算机联网终端需按要求安装安全管理插件,以保证全网的统一管理和安全。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建立接入网络、接入系统和单点接入终端档案,包括接入单位责任人、接入网络和系统的基本情况、统一分配的通信端口、网络地址及域名等。 第五章 运行、维护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电子政务网络的运行维护实行分级管理、分层负责的原则。接入单位要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网络管理员,负责本单位网络建设、日常管理、安全保密等工作,人员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接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单位办公局域网络管理规章制度。 第二十六条 接入单位对接入电子政务网络的本单位局域网进行升级、改造后,应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十七条 市政府信息中心应及时响应接入单位申请使用网络基础设施的请求,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从事电子政务网络建设应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