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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洛政[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89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104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电子政务发展规划(2009-2012年)的通知》(豫政〔2009〕39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建立的政府性质的网站。

  

  第三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是指以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为主站,以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为子网站的网站群,是洛阳市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发布政府信息的窗口,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洛阳市电子政务应用的主要载体和平台。

  

  第四条  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以为社会提供政府信息和公共服务,促进政府与公众的互动交流,推动全市电子政务应用为宗旨。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洛阳市人民政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中心)是洛阳市政府网站群建设与管理的主管单位,负责市政府门户网“中国洛阳”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管理,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子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本县(市、区)政府网站建设与管理工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确定责任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网站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三章 网站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各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实行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未建网站或网站要进行改版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要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原则上不再独立建站或改版,避免资源浪费。

  

  第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及有关单位网站建设和管理由市政府信息中心负责,所需资金列入市财政预算。未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的市政府部门网站,由本部门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县(市、区)政府网站,由各县(市、区)政府办公室(信息中心)负责组织建设和管理,所需资金由本级财政列支。

  

  第八条  市政府门户网、各子网站要做好相互之间的链接。

  

  第九条  各县(市、区)政府网站,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突出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全市统一要求,规划建设本单位网站的内容、应用。同时,要努力创建具有适合本部门、本单位实际的特色栏目和应用。

  

  第十条  各子网站域名要符合《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中文政务域名要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要尽量使用×××.ly.gov.cn作为本单位英文域名,其中×××为各单位的汉语拼音缩写。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域名改变要及时上报市政府信息中心。

  

  第十一条  各子网站网页的设计制作,应庄重大方,体现本单位特点。

  

  第十二条  市政府网站群默认文版为简体中文,有条件的子网站还可编制繁体中文版和外文版,逐步扩大政府网站的服务范围。

  

  第十三条  市政府网站群运行管理遵循政府主导、制度保障、专业维护的原则,逐步建立起规范、高效、可靠的运行管理机制。

  

  第十四条  依托市政府门户网平台建设网站的单位,须将网站管理员个人信息报市政府信息中心备案。

  

  第十五条  市政府门户网和各子网站要确保全天候正常运行,办事和互动平台畅通。

  

第四章 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


  第十六条  市政府网站群信息的组织、发布、转载应按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政府信息公开内容要按照《洛阳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之规定发布上网。

  

  第十七条  市政府门户网的内容保障以市政府信息中心为主,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共同参与。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要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府门户网内容保障工作的通知》(洛政办〔2010〕53号)要求进行。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网站信息发布和内容保障,由各自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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