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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六、政策扶持及相关制约措施 (一)各级环保部门应当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参保企业实行优惠政策,从征收的排污费中,安排一定的资金,对参保企业给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保费一定比例的补贴;对参保企业为完成风险整改而申报污染防治资金时,给予优先解决,减轻企业负担。 (二)对经环境风险评估被确定为环境风险高、较高的企业,又不按照本意见参保的,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在其企业新、扩建设项目时依法实行环保限批,并在企业环境行为信息公开等级评定中作降一级的评定;在其参加各种评选先进活动时,环保部门将其作为一票否决的重要参考因素,对这类企业不予向银行或者证券监管部门出具环保守法证明,并通报给人民银行,以限制其获得银行的信贷支持、上市或再融资。 (三)市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部门等应当充分发挥“绿色信贷”政策的作用,引导各商业银行在授信时,将企业是否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作为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的重要依据,对投保企业给予优先放贷等优惠政策;各商业银行对应保未保企业应当实施新建项目投资和流动资金贷款额度限制并实施差别化信贷政策,以落实“绿色信贷”政策要求。 (四)投保企业未及时整改,且造成环境污染责任事故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不予全额赔付,仅予以相应比例的赔付;性质特别严重的,严格按照保险合同中的约定拒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