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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四条 省农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各部门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书面评审,达到超级稻主要指标要求并经专家评审通过的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品种。 第十五条 省农业委员会超级稻品种确认于每年年初进行一次,材料上报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 第十六条 超级稻品种仍用原审定名称,名称中不得有“超级”等类似字样。 第五章 超级稻品种的冠名退出 第十七条 对确认为黑龙江省超级稻的品种实行冠名退出制度,以省农业委员会文件公告。出现下列情况的,不再冠名“超级稻”: (一)品种已退出。 (二)品种在生产上暴露出重大缺陷,或因品种问题给农业生产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三)品种确认为超级稻后,5年内年生产应用面积最高不到50万亩。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农业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