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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交港[2009]65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7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海事局、市消防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迎世博加强上海口岸烟花爆竹出口监管的通知


  

上海市交通港口局、上海海事局、市消防局、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迎世博加强上海口岸烟花爆竹出口监管的通知

  (沪交港〔2009〕658号)


  

  各有关单位:

  烟花爆竹是国家重点监管的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若管理不善,极易造成群死群伤的安全生产事故。近年来,全国各地烟花爆竹生产、运输和储存过程中的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给港口、仓库、船舶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害。烟花爆竹的运输安全问题已引起各地口岸的高度关注。

  上海港是我国烟花爆竹的主要出口口岸,近年来支持和保障了全国80%以上出口烟花爆竹的安全出运。鉴于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日益临近,为确保世博安全,经上海口岸各相关部门研究决定,现就迎世博加强烟花爆竹出口监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出口烟花爆竹应当在经批准的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集中装箱

  开展集中装箱的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应按照《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基本要求》(附件1)的规定,在2009年12月31日前向上海口岸各相关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合认定并予以公示后开展集中装箱业务。未通过认定的公共仓库,上海口岸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其烟花爆竹产品的出口业务。

  


  二、全面推行“产地检验、集中监管、就地封柜”的监管措施

  (一)实行产地集中检验

  出口烟花爆竹应由产地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烟花爆竹产品进行检验检测,并对检验合格产品加贴ciq验讫标志,监装并加封ciq封识,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运输单位凭换证凭单向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换证和放行手续。

  (二)实行就地封柜监装

  出口烟花爆竹经检验检测合格后,应由具有资质的集装箱装箱检查人员对烟花爆竹实行现场监装,并对监装合格的集装箱签发《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有关申报单位凭《集装箱装箱证明书》分别向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上海海事局办理相关危险货物申报。装箱过程应实行视频监控,并将视频信息传送有关管理部门。装箱视频信息应至少保存6个月。

  (三)实行装箱质量承诺

  出口烟花爆竹进库装箱完毕后,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应签署“出口烟花爆竹产地集装箱装箱承诺书”(附件2),经签字盖章后分送上海港口、海事、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和上海国际港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办理相关的出口和申报手续。未出具承诺书的出口烟花爆竹集装箱,各相关部门将不予受理。

  


  三、强化安全运输管理

  (一)强化资格审核

  出口烟花爆竹进库装箱前,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应对运输车辆、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进行检查,并备案待查。不具备资质的车辆、人员不得入库从事烟花爆竹运输工作。

  (二)安全运输

  1、出口烟花爆竹通过公路运输前,托运人应当依法向上海市消防局提出运输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

  2、严格按《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指定的运输时间、起始地点、行驶路线、经停地点等内容进行运输。运输途中,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所规定的相关内容。

  3、运输车辆到达上海指定地点后,依法在3日内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证》上缴至上海市消防局,并出示“出口烟花爆竹产地集装箱装箱承诺书”。

  4、载运烟花爆竹的船舶及其船东或经营人,应当向上海海事局提出安全运载备案申请,经备案的船舶和船公司方可载运烟花爆竹。

  


  四、上述安全监管措施自2010年1月1日起实行,各烟花爆竹装箱、运输单位应严格执行,如实办理申报手续。一旦发现欺瞒或其它违法行为,将追究相关责任并责令整改,整改期间将暂停办理其上海口岸烟花爆竹出口运输手续。

  特此通知。

  

  附件:1.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基本要求

  2.出口烟花爆竹产地集装箱装箱承诺书

  

  
市交通港口局

  上海海事局

  市消防局

  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附件1:

  
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基本要求

  


  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应当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一、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的设施、设备应当达到国家相应的标准,并经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取得合格证书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产地烟花爆竹公共仓库应当在各固定装箱点上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连网,视频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对货物、集装箱、装箱过程实施实时监控,并可将视频信息同步传送有关管理部门。视频录像需24小时监控并存档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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