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哈尔滨市政府
【发文字号】 哈政办综[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2-18
【实施时间】 2011-0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哈尔滨市1000万亩水田生产基地建设暨2011年实施方案

[接上页]


  (三)强化奖惩措施。市政府与承担项目的区县(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实施目标管理,进行分阶段考评,并将任务完成情况与资金安排和年度考核等挂钩,实行规范化、制度化管理。对于按照本《方案》积极组织实施“扩稻”工作的区县(市)领导及工作人员给予相应奖励,并将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工作不主动、不能按时完成水田发展任务的区县(市)相应削减投资,并视情况追究责任。

  

  (四)加强服务管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转变作风,切实履行工作职责,主动为项目建设区搞好技术服务和指导。要加强“扩稻”工作的项目管理,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等“四项制度”,坚持质量标准,严格工程竣工和新增面积验收制度,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加大对发展水田生产基地建设工作的宣传力度,广泛宣传其重大意义,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搞好水田生产基地建设营造良好氛围。

  

  附:

  
哈尔滨市水田生产基地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试行意见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3年新增1000万亩粳稻生产基地的目标,结合我市“强县”战略的实施,全市将利用三年时间(2011-2013年)新增273万亩水田面积,建成1000万亩水田生产基地,以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县域经济发展。为保证建设项目按照计划全面完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特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本试行意见适用于列入全市水田发展目标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水田发展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水资源条件有保证;

  (二)有具备水田发展条件的耕地;

  (三)地方政府积极性高,配套资金有保证;

  (四)效益好、投资少、见效快的项目优先安排。

  

  三、年度实施项目由区县(市)负责申报,同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年度投资项目建议计划;

  (二)地方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四、各区县(市)上报的年度计划项目由市水务局负责综合平衡,确定年度投资意向,报市发展水田生产基地领导小组批准后下达。各区县(市)根据下达的建设计划上报年度工程实施方案,由市水务局审查批复后组织实施。

  

  五、提水泵站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相关前期工作文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水田生产基地建设项目参照国家有关建设程序和应急工程规定管理,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建设监理制、招标投标制和合同管理制。

  

  六、项目实施前,各区县(市)需成立项目法人单位,经同级政府批准,报市水务局灌区管理处备案。招标前,项目法人单位应向市水务局灌区管理处上报招标申请文件,经批准后方可招标。开工前,需提交开工申请报告,经市水务局灌区管理处批准后方可开工。

  

  七、项目实施过程中实行巡查、旬报制度。市水务局负责对项目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合同执行、资金使用等进行监督巡查;项目建设单位将工程完成情况每10天上报1次。

  

  八、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打井、泵站工程的井管和机电设备由市水务局统一组织招标采购。

  

  九、严格建设资金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严禁截留和挤占挪用。

  

  十、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区县(市)水务局进行自查自验,并向市水务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水务局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对新增水田面积进行核定验收,对验收结果予以公布,并作为考核奖惩的依据。

  

  
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二月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