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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办[2011]7号
【颁布时间】 2011-02-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南沙保税港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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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进入保税港区的国际航行船舶,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电讯检疫或者靠岸登轮检疫,一般情况下可不再实施锚地检疫。

  

  第十三条  保税港区内划定边检口岸限定区域,设置明显标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对外开放口岸边防检查现场标志》建设。对进入边检口岸限定区域的车辆及人员,边检部门采用电子监控、口岸巡查、卡口管理等方式实施检查和管理。

  

  第十四条  对保税港区水域,海事部门依法实施全程实时监控。在航行动态管理上,港口调度部门根据需要可酌情优先安排进出保税港区的船舶。

  

  第十五条  保税港区设立集中查验区域,对依法需要检查的进出区货物和人员,由海关、检验检疫、边检等部门根据实际需要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协调海关、检验检疫等部门,依法对区内企业进行诚信等级评定,有关部门对诚信等级高的企业给予便捷通关等优惠。

  

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


  第十七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行政审批中心,集中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和投资建设等活动所涉及的各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集中审批、限时办理、跟踪服务等制度。

  

  第十八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按照委托权限,对保税港区内建设项目涉及的立项、规划、用地、建设等事项进行审批。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采取图纸集中会审、精简办事流程、集中验收等服务措施帮助企业完成项目建设。

  

  第十九条  区内机构与境外机构之间、区内机构之间可按选定外汇币种进行结算,无需办理核销,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协调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管理等部门,适时推出以下便利措施和特色服务:

  

  (一)优化保税港区货物贸易、物流等相关手续;

  

  (二)在卫生许可、日常卫生监督、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方面提供优质服务;

  

  (三)建立和完善保税港区信息系统及公共电子口岸服务平台;

  

  (四)构建和完善保税港区金融服务体系。

  

  第二十一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设立保税港区发展专项资金,对符合区域功能的产业和配套发展的服务产业给予扶持。

  

  第二十二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当视保税港区发展情况,建设和完善查验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

  

  第二十三条  保税港区管委会应指定部门受理企业投诉。企业、机构、个人对保税港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机构、个人在保税港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的,将依据实施效果依法进行评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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