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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沙市政府
【发文字号】 长政办发[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沙市出租屋内发生重大案件、事故责任追究的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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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出租屋责任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出租屋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出租屋责任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根据《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第九条第四项规定,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6、出租屋责任人或其他行为人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出租屋责任人违反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规定的,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由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8、其他关于流动人口与出租屋管理的刑事、行政责任追究规定。

  

  (二)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属于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或其工作人员的,除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不得参加单位的年度评先。属单位出租屋的,对单位相关负责人予以相应处理。

  

  (三)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后,有关部门适时对处理结果予以通报。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及义务向出租屋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职能部门,提供责任追究对象未履行规定职责的线索,发现利用出租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当立即举报。

  

  第十条  本规定自2011年3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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