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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发[2009]34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晋国土资发〔2009〕341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省委九届十次全会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组织召开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会议精神和《关于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工作的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我省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保障工作,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的法律依据

  

  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系农村公益设施,不涉及土地征收。根据《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四条村庄、集镇建设,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审批。

  

  


  二、村级组织活动场所选址原则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选址要居中心、聚人气、安全便利,防地质灾害。

  

  3、节约集约用地,不占或少占耕地。

  

  将财政补贴的卫生所、商业网点和文体设施尽可能集中。将财政补贴的卫生所、商业网点和文体设施尽可能集中。活动场建设尽可能使用闲置、废弃的学校和村委会、党支部原址,避免重复建设。

  

  4、区别对待,规模适中。

  

  200人以下的村庄,以在村委会、党支部原址改扩建为宜,原则上不增加使用土地,确需增加使用土地的原则上不超过1亩。200至1000人的村庄,新增加使用土地不超过2亩。1000人至2000人的村庄,新增加使用土地不超过3亩。2000人至5000人的村庄,村级组织活动场所使用土地规模不超过4亩。5000人以上的村庄,使用土地规模不超过5亩。

  

  


  三、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用地审批中需把握的几个环节

  

  1、搞好调查,摸清底数

  

  各市要按照省厅2009年11月23日召开的二调会议上部署,认真填报《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使用土地情况调查表》(见附表),摸清底数,合理安排好年度用地计划和土地置换等措施。

  

  2、增加计划,专项专用

  

  根据各市汇总的调查结果,在下达2010年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安排专项指标解决村级组织活动场所建设新增建设用地的问题。对忻州、大同新建和改扩建数量较多的市和太原市新建规模有可能较大的市,要抽取几个区县进行专门调研,制定合理的计划增加额度,不足部分可通过土地置换方式解决。

  

  3、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防止搭车批地

  

  在保障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用地服务的过程中,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既要保障用地,又要防止重复建设、盲目扩大占地规模的问题发生;既要坚持优质服务快捷审批,又要规范管理,防止借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搭车批地的问题发生。

  

  4、靠前服务,精心组织

  

  做好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要坚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以乡(镇)村为主,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把关,确保用地保障工作能够依法、规范、有序地进行。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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