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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通辽市政府
【发文字号】 通政办字[2009]25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通政办字[2009]251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大型游乐设施和客运索道)的使用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着社会安定和经济建设。长期以来,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狠抓落实,严格监管,保证了全市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近十年来没有发生重特大事故。但是,全市特种设备安全形势还存在着薄弱环节,一些种类的设备还存在相当严重的安全隐患。如:液化石油气钢瓶和其它种类气瓶以及车载气瓶定期检验率低;汽车吊车等流动起重机械注册登记率和检验率低;高温水供热管道的安装、修理工程不进行检验,出现劣质工程等情况。这些安全隐患随时都可能发生安全事故。

  为了给全市人民群众营造安全和谐的生活环境,保障我市经济建设的安全运转,消除液化石油气钢瓶等特种设备存在的安全隐患,经市政府研究提出以下意见,请各地、各部门认真落实。

  


  一、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作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认识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力抓好各项工作,要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规的相关规定落到实处。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市质量技术监督、建设、发改、安监、公安、消防、环保、工商等部门要查找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各自职责,密切合作,协调行动,全力做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要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的规定,突出抓好民用燃气的规划、监管,保证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安全,推动管道燃气入户工程,严禁公共场所使用不合格气瓶,控制危险源,消除隐患。

  


  三、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开展好气瓶检验机构建设工作,要在土地划拨、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做好液化石油气钢瓶检验站的规划、建设,保证检验机构发挥效能,提高检验能力和水平。

  


  四、广泛宣传,强化舆论监督。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普及特种设备安全知识。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五、严格纪律,依法问责。各有关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职尽责,本着“谁管理,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对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失职渎职和滥用职权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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