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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郑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郑政文[2009]278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6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

  (郑政文〔2009〕2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刑满释放、解除劳教人员(以下简称刑释解教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有效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维护社会稳定,现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重要性,切实加强领导

  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是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措施,不仅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使刑释解教人员弃旧图新,成为自食其力、对社会有用的遵纪守法公民,而且有利于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为经济发展创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各级、各部门要把此项工作列入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核内容。要从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维护社会长治久安的高度,深刻认识做好安置帮教工作的重要性。要树立“打防结合,以防为主”的观念,克服模糊认识,进一步重视和支持安置帮教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要消除偏见,积极引导,努力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推动安置帮教工作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社会为主体、社会各方面力量共同参与的格局,逐步步入社会化、市场化、法制化轨道。要认真落实安置帮教中的促进刑释解教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要分工负责,认真制定工作制度和规程,加强对安置帮教工作的协调、督促、检查的力度,真正把安置帮教工作落到实处。

  


  二、建立长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扎实推进安置帮教各项工作

  安置帮教工作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领导下,根据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司法部、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服刑、在教人员刑满释放、解除劳教时衔接工作的意见》(综治委〔1999〕5号),河南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意见》(豫综治办〔2007〕11号)等有关政策规定,齐抓共管,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使安置帮教工作整体推进。安置帮教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严格按照分工,认真履行各自职能,多办实事,不断增强齐抓共管的合力。司法行政部门要承担好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加大协调力度,针对薄弱环节,及时提出指导性意见;公安部门要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回归衔接和管控工作,依照规定及时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户籍登记,制发身份证,对流动人口中的刑释解教人员建立流出地与流入地“两头包,双列管”制度,对刑满释放的“危安犯”“危顽犯”及其他回归社会高风险人员管控,对有危害国家安全的“藏独”“东突”邪教等刑释解教人员依法加强监管,对有违法犯罪倾向的严密监视,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打击;民政部门要为一些年老体弱、无依靠、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符合救济条件的刑释解教人员解决最低生活保障问题;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积极组织开展刑释解教人员的技术培训,并在资金、师资等方面给予扶持;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要积极扶持刑释解教人员兴办私营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在政策上给予优惠和指导;财政部门要继续在安置帮教工作经费保障方面给予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部门也要从实际出发,努力为安置帮教工作多做一些实实在在的事情。要积极探索组织社会力量进行义务志愿帮教的办法,组建安置帮教工作志愿者队伍,动员全社会力量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帮教,努力形成安置帮教工作齐抓共管、协同配合的良好运行机制,开创安置帮教工作的新局面。

  


  三、突出重点,与时俱进,积极探索安置帮教工作的新途径

  第一,明确安置帮教工作的重点对象:一是“三无”(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人员。这部分人如果不能解决基本的生活生存问题,很有可能重蹈覆辙。二是在监狱、劳教所没有改造好、有重新违法犯罪倾向的人。强制性教育改造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存在的问题,很可能成为社会稳定的重大隐患。我市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中心,专门接收刑释解教人员重点对象,利用社会资源,根据回归人员技能需求,分解到不同的培训学校,使这些回归社会的高风险人员出狱(所)后,能有一个可以暂时栖身的“家”,让他们学技术,对他们进行就业指导,帮助他们回归社会,防止流落街头重新违法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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