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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国粮办财[2011]43号
【颁布时间】 2011-03-15
【实施时间】 2011-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0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粮食局关于报送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家粮食局关于报送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的通知

  (国粮办财〔2011〕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了解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情况,请各地和相关企业按照报送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调查表(见附件)的要求,于2011年4月30日前报送有关数据。所报送的数据请认真审核,以确保填报数据真实、准确。

  

  联系人:洪荣

  

  电 话:010-63906838,63906700

  

  传 真:010-63906848

  

  电子邮箱:lsjzhc@chinagrain.gov.cn

  

  附 件:1.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调查表(一)

  2.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调查表(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五日

  


  附件1:

  全国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调查表(一)

  

  填报单位: 单位:个,万元,万吨

  

1.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总数

2.按企业性质划分

3.按认定

级别划分

4.按类型划分

5.按资产划分

6.按销售额划分

7.加工企业

按产能划分

8.购销企业

按仓容量划分

(1)

国有

及国有

控股粮

食企业

 

(2)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粮食

企业

 

(3)

其他粮食企业

 

 

4︶国家

5︶

省部

6︶

市县

7︶

生产

8︶

加工

9︶购销

(10)

总资产在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

(11)

总资产在2000万元

以下

(12)

销售额在5000万元以上

(含5000万元)

(13)

销售额在5000万元

以下

(14)

年加工能力在5万吨以上(含5万吨)

(15)

年加工能力在5万吨以下

(16)

2.5万吨以上(含2.5万吨)

(17)

2.5万吨以下

 

 

 

 

 

 

 

 

 

 

 

 

 

 

 

 

 

 


  注:1.本表统计截止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

  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被国家、省部、市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认定的粮食(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本表的粮食概念含油脂油料。

  2.企业按企业性质划分时仅在对应类别处填报一次。数字勾稽关系(1)+(2)+(3)=1。

  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指国有独资粮食企业加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国有控股粮食企业是指这些企业的全部资产中国有资产(股份)相对其他所有者中的任何一个所有者占资(股)最多的粮食企业。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粮食企业,指企业注册登记类型中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粮食企业、外资粮食企业、外商投资粮食股份有限公司及港、澳、台资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粮食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之和。

  其他粮食企业,指在中国境内建立的除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粮食企业以外的粮食企业。

  3.认定级别分为国家、省部、市县三级。企业如获得多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认定,仅在最高认定级别处填报一次,不再在其他级别处填写。数字勾稽关系(4)+(5)+(6)=1。

  国家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指农业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等八部门联合认定的企业,其中包括粮食类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

  省部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由省级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国家粮食局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市县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指由市县人民政府与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标准认定的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

  4.类型按照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主营业务分为生产(指粮食种植)、加工、购销3类,企业仅能填报一项,不再在其他项填写。

  数字勾稽关系(7)+(8)+(9)=1。

  5.总资产指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拥有或控制的全部资产,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及递延资产、其他长期资产等。根据企业“资产负债表”中的数字填列。数字勾稽关系(10)+(11)=1。

  6.销售额指企业销售产品和提供劳务等取得的收入总额,等于主营业务收入加其他业务收入。数字勾稽关系(12)+(13)=1。

  7.加工企业按产能划分,此项仅由在“4.按类型划分”中填写了“加工”的企业填写,数字勾稽关系(14)+(15)=(8)。大米加工业、小麦加工业、食用油加工业以及玉米加工业的生产能力指年设计处理原料量;粮食食品加工业、饲料加工业生产能力指年设计生产产品量。计算办法如下:

  大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稻谷能力按每天开工两班16小时计算。

  小麦粉加工企业日处理小麦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食用植物油加工企业分为油料处理能力和精炼能力,其中日处理大豆能力、日处理油菜籽能力、日精炼大豆油能力、日精炼菜籽油能力是指只能加工大豆、油菜籽和精炼大豆油、菜籽油专用生产能力。日精炼能力指对原油(又称毛油)进行加工,能够生产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四级以上(含四级)食用植物油的能力;其中日灌装小包装油脂指用于生产小包装油脂[20升以下(含20升)]的罐装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杂粮加工企业日处理杂粮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玉米加工企业日处理玉米能力按每天开工三班24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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