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2. 单台装置变压器容量在7200(含)至10000(不含)千伏安的,相关指标要求把关须更加严格,尾气和炉渣须全部实现综合利用,方可申请准入,否则应在两年内淘汰。 3. 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材料之前,各地工业主管部门要联合本级环保、质检、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对申报企业进行现场核实,把好申报企业的初审关。 (四)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根据《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现有单台磷炉变压器容量在7200千伏安以下的黄磷装置应在2009年底前关停。有关地区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参照重点行业淘汰落后工作部署,根据本地区黄磷行业发展状况,加大落后黄磷生产能力的淘汰工作力度,依法关停落后生产装置。有关地区要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度黄磷行业淘汰落后情况总结工作。 三、有关要求 有关地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根据工作任务,科学安排相关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 2010年6月底之前,将本地区黄磷行业现状及运行情况分析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原材料工业司),同时按照要求(附件1)附送表格及电子文档。 (二) 2010年8月底之前,完成本地区2010年度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申请的受理,并组织完成省级相关部门的复核工作。相关材料请于2010年9月10日前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 (三) 2010年10月底前,将本地区2009年度黄磷行业淘汰落后企业情况(附件3)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产业政策司,原材料工业司),并附送电子文档。 (四) 联系人:杨东伟;联系电话(传真):010-68205203;电子邮箱:yangdw@miit.gov.cn。 特此通知。 附件:1. 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2. 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附表1-4 3. 黄磷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1: 黄磷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调查表 填报单位: 填表人: 联系电话: 日期:
注:企业类型填写:a(独立黄磷生产企业)或b(非独立黄磷企业);多台磷炉的容量按“容量*台数”格式填写;所在地填到**市**县。 附件2: 黄磷生产企业公告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产业〔2008〕17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产能过剩行业结构调整的通知》(国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黄磷生产企业公告核实管理和复核工作,并对准入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 申请公告的黄磷生产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磷肥、磷化工企业内部黄磷生产企业,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主体提出申请); (二)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中生产布局、工艺装备、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要求,生产过程达到规定的经济技术指标; (三)符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黄磷行业发展规划或磷化工行业规划; (四)企业黄磷建设项目立项申请、土地利用、环境影响评价、生产许可、安全生产等建设程序需符合国家有关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要求; (五)企业生产经营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具备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条件的现有黄磷生产企业,可提出公告申请,并如实填报相关报表(附表一、二)。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地区企业报送的公告申请,会同省级环保、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黄磷行业准入条件》要求,负责对本地区申请公告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现场核实,并填写核实意见表(附表三)。并按时将符合公告要求的企业核实意见和企业申请材料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附送申报企业汇总表(附表四)。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组织中国石油和化工协会、中国无机盐工业协会等中介机构和有关专家对各地报送的企业填报材料和核实意见进行复核,必要时可对企业进行现场核实。 第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自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完成对申请企业是否符合“黄磷行业准入条件”的复核工作。对符合准入条件的企业,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