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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31号
【颁布时间】 2011-03-03
【实施时间】 2011-03-0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16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服务经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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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宣传费,是指国税机关向纳税人开展税法宣传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八)印刷费,是指国税机关印制与纳税服务项目直接相关的纳税服务产品、注册税务师和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所发生的费用。

  (九)委托业务费,是指国税机关聘请第三方机构和人员开展纳税服务质量、纳税人需求调查及提供专业服务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一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范围内,国家已有相关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支出标准的,应当严格控制支出。

  (一)差旅费、会议费和培训费的支出标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从严控制设备购置支出。纳税服务所需的设备原则上使用已有设备,确需新购置设备的,所需经费从单位基本支出公用经费中安排,确实无法安排又急需购置的,可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安排。设备购置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格控制租赁费支出。在组织实施纳税服务项目时,原则上不得长期租赁场地设备,确有需要的,应当参照当地相关场地、设备租赁价格水平,从严控制租赁费支出。

  (四)宣传费参照当地价格水平,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委托业务费参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或中介市场的合理价格水平执行。

  

第四章 会计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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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各级预算单位应按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使用统一的财务管理软件进行核算。

  第十三条  纳税服务经费收入在“拨入经费-项目经费-税务宣传-纳税服务明细科目”中核算。

  第十四条  纳税服务经费支出在“经费支出-项目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他资本性支出的相应明细科目”中核算,列支金额不得超出该项经费来源。

  第十五条  各级预算单位在年度终了,按规定将本年拨入纳税服务经费和本年支出纳税服务经费,在纳税服务经费中归集;若有结转或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监督


  

  

  第十六条  税服务经费由各级财务部门和纳税服务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实施管理。

  财务部门负责编制纳税服务经费预算、决算,实施日常财务会计核算。纳税服务部门负责提出预算资金申请,实施专项经费的绩效管理,并严格按照本规定执行。

  各相关部门在办理报销结算业务时,应提供相关签报、合同、发票、采购审批表、固定资产入库单或调拨单、资产卡片、付款情况说明、验收报告等,经纳税服务部门审核后,提交财务部门审核支付。

  第十七条  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安排的项目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相关规定组织采购,所购置的固定资产纳入固定资产核算管理。

  第十八条  各级国税部门要按照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纳税服务经费使用情况的管理,严格按照年度预算审核支付项目经费,严格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纳税服务经费,并接受纪检监察、内部审计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纳税服务经费必须严格执行年度预算,不能超预算支出;不得超范围使用,超标准支出;不得挤占挪用纳税服务经费。

  

第六章 附 则


  

  第二十条  税务总局机关税收宣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由办公厅根据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税务总局(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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