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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榕政综[2011]2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1
【实施时间】 2011-03-1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0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六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医疗救助实行“政府主导、民政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工作运行机制。

  

  市政府成立“福州市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指导和协调全市医疗救助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挂靠市民政局,负责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地区医疗救助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认真实施,配备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制度衔接,为做好医疗救助工作提供有力支持。

  

  第二十七条  民政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实施和管理医疗救助工作,研究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负责医疗救助基金的筹集和拨付,并会同民政等相关部门,加强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卫生部门负责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规范医疗服务行为,督促落实医疗优惠政策;鼓励并引导定点医疗机构优先、合理使用国家基本药物和适宜诊疗技术,控制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做好农村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新农合的服务管理工作,为救助对象提供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市经济困难家庭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管理工作和救助对象医疗费用“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

  

  第三十一条  残疾人联合会负责重度残疾人的认定,并配合民政部门做好重度残疾人的医疗救助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医疗救助资金的审计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使用。

  

  第三十三条  加强部门协调和信息通报工作。县(市)区民政部门每季度第二周将医疗救助对象名册或变动情况分别报送城镇医保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残联每季度第一周将残疾人救助对象名单区分城市和农村分别报送民政部门;城镇医保管理机构和新农合管理机构每季度第一周向民政部门报送上一季度的医疗救助统计报表及相关救助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应如实提供所需资料,配合做好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核实。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市辖各县(市)区。各县(市)区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实施细则,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在校困难大学生医疗救助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福州市城市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榕政办[2008]59号)、《福州市农村困难家庭医疗救助试行办法》(榕政综[2006]15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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