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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温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温政发[2011]23号
【颁布时间】 2011-03-08
【实施时间】 2011-03-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七、加大监管力度,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认真贯彻《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加强对经纪机构负责人和经纪人员的资格培训;出台《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管理办法》,推行存量房网上签约管理制度;依法查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经纪人炒买炒卖、哄抬房价、怂恿客户签订“阴阳合同”等行为,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公开销售制度,严格落实商品房买卖实名制,加强商品房预售许可管理,合理确定商品住房项目预售许可的最低规模,原则上宗地不得分期预售,低于5万平方米的不得分层、分单元办理预售许可。加大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管,严格按照《浙江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暂行办法》的规定,切实加强对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专项管理,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房项目工程建设,防止出现不按期开工、竣工或捂盘惜售现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按月向监管项目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完成的形象进度以及监管银行出具的预售资金收缴、支出对账单。监管银行要按月将本银行监管的商品房预售资金情况报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监管项目的预售资金入账情况、工程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因违规使用商品房预售资金造成工程无法按期竣工等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依纪追究相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八、落实项目资金,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抓紧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温州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0]91号)的要求,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快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步伐。各县(市、区)必须在今年一季度前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资金,启动开发建设,确保6月底前完成数据整理迁移,建成全市统一的信息平台和数据库,实现全市联网。

  

  九、建立约谈问责机制,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实。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2011年本市确定的新建住房价格控制目标、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目标、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房地产相关税收征管、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等任务,落实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措施,积极予以推进。同时,要将上述目标任务列入各县(市、区)政府和有关部门年度目标考核范围,对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不得力、计划目标未完成的,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十、加强舆论宣传,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闻媒体要强化舆论宣传和正面引导,着重宣传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宣传本市住房保障工作进展和成效,引导居民理性消费,对制造、散布虚假消息的,要追究有关当事人责任,营造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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