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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
【发文字号】 甬土资整[2011]15号
【颁布时间】 2011-03-07
【实施时间】 2011-03-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2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林场四期(灵溪片)等2个土地开发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宁波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宁波市林场四期(灵溪片)等2个土地开发项目立项申请的批复

  (甬土资整〔2011〕15号)


  

  宁波市林场:

  你场《关于要求对第四批低丘缓坡进行综合开发利用的立项请示》(甬林场报〔2011〕1号)悉。现批复如下:

  经审查,我局认为宁波市林场四期(灵溪片)等2个土地开发项目可行,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该批项目开发总面积43.3810公顷,开发前耕地面积0.0384公顷,规划新增耕地面积36.5459公顷。项目实施后可以增加耕地,提高土地利用率、改善土地生产条件。因此,同意对宁波市林场四期(灵溪片)等2个土地开发项目进行立项。

  该批项目耕地保护有关工作由余姚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落实。

  特此批复。

  

  附件:宁波市2011年度第三批耕地开垦项目立项清单

  

  
二○一一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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