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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专项资金。 国土资源部门: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因环境问题被政府依法关闭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的吊销与注销工作。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督促加快环境综合整治涉及到的新(改、扩)建污水处理厂配套管网、脱氮和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指导,提高已投运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水平。 水利部门:对被依法关闭的违法企业,吊销取水许可证,停止生产用水供应。 卫生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工商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城管部门:配合环保部门开展对餐饮行业油烟污染治理。 (四)加强工作调度。各县(市、区)要将列入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依法被关闭企业及生产线名单、停产和限期治理企业名单据实上报市环保局备案,并于每月20日向市环保局报送本月工作进度。市环保局每月汇总一次各地工作进展情况,上报市政府并通报各县(市、区)政府。 (五)实行社会监督。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3月20日前在当地主要新闻媒体公布本年度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12月5日前将各项任务的具体完成结果报市政府并向社会公告。市环保局要于年中、年底两次向社会公布各县(市、区)和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及任务完成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六)落实责任追究。各县(市、区)政府要于2011年11月25日前全面完成本方案确定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对不能如期完成任务的县(市、区),视为该县(市、区)的环保目标任务没有完成,并追究相应县(市、区)政府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