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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条 国资委对工资总额预算执行偏离度过大、工资增长突破调控线、未完成经济效益预算目标值或者未有效执行工资效益联动机制的中央企业,将采取核减下一年度工资总额预算额度等措施,要求中央企业整改。 第三十一条 国资委对预算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及其他严重违反预算管理规定的中央企业,将视情况对企业采取警示、通报批评、扣减企业负责人年度绩效薪金等处罚措施,必要时对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资委可以根据情况对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执行情况进行专项检查与考核,必要时也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多元投资主体中央企业的工资总额预算编制、调整和清算情况,经国资委核准或者备案同意后,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程序。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参加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规范。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