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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1号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34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转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9]231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

  

  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2009年度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09〕17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做好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立即开展烟花爆竹违规使用氯酸钾药物检验检测治理工作。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制定抽检工作计划,重点检查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

  

  


  二、各市(州)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的抽检率要达到30%,其中,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必须进行检查,每家企业抽检产品要达到3个品种以上。

  

  


  三、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违规使用氯酸钾制造产品、经营含氯酸钾烟花爆竹的违规违法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并将本地区抽检的结果和处罚情况向社会通报。

  

  


  四、进一步强化烟花爆竹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对没有实行烟花爆竹流向登记制度的生产、经营(批发)企业,按《通知》要求处理,现场责令整改并处罚款。

  

  


  五、请各市(州)将本《通知》传达到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批发)企业。2010年1月29日前将本地区烟花爆竹氯酸钾药物检查检测治理工作总结报送省局危化处(邮箱:whc@jl.gov.cn)。总结内容:监督检查、抽检企业和产品药物抽检数量,以及违规企业处罚等情况;产品流向登记制度执行情况。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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