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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颁布时间】 2009-11-26
【实施时间】 2009-11-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3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强化拍卖监管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工商局:

  

  近年以来,各地在实施拍卖活动监督管理工作中,反映出一些新情况,尤其是已经按拍卖程序完成的拍卖活动出现严重违反拍卖法律法规的规定,拍卖企业参与拍卖活动、或采取不当手段与竞买人私下交易、拍卖企业与委托人串通等,存在合同监督管理人员现场监管记载不清、职责不明等现象,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拍卖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强化拍卖监管,促进拍卖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拍卖巡查制。省局已经制订了《拍卖监督管理巡查制度》,要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建立严格的拍卖巡查程序,做好巡查记录,落实巡查责任,凡已经进行过的巡查内容出现问题的,要实行谁巡查谁负责,落实责任制。

  

  


  二、规范现场监管行为。要切实解决拍卖现场监管过程中记载不清、责任不明问题,履行好《拍卖法》赋予工商部门现场程序监管的职能。

  

  (一)及时记载现场监管记录。省局制定了《拍卖活动现场监管记录表》,各级工商局在实施拍卖活动现场监管工作中要严格记载拍卖活动现场的真实情况,便于备查。

  

  (二)明确拍卖活动现场监管责任。现场监管拍卖活动的职责:1、核实拍卖备案资料的一致性;2、查看拍卖活动现场的拍卖资料;3、实地监督拍卖活动程序的合法性;4、记录拍卖现场情况;5、维护拍卖现场的正常秩序;6、根据查看资料情况,对发现存在问题的,提出“延续拍卖”或“终止拍卖”的告诫,拍卖企业若不采纳的,在《拍卖活动现场监管记录表》中注明后,离开现场。

  

  (三)开展拍卖活动情况调研、分析。要根据对拍卖活动巡查、现场监管的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情况综合分析,形成书面分析报告。市、县(区)工商局年内至少有2次以上的情况综合分析,情况分析要有数据、有观点、有措施。分析报告要逐级上报。其作用是落实责任到位、实施监管到位、促进科学管理。

  

  (四)积极与拍卖行业的主管部门及拍卖活动涉及的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大协作,形成合力,共同规范拍卖企业和拍卖活动。

  

  (五)改进监管方式,提高监管实效。从重拍卖备案向备案材料的审查转移;从重拍卖现场监管向重企业拍卖档案抽查转移。

  

  


  三、推进信息化监管能力。新版的《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已经正式上线运行,其中合同综合登记模块中的拍卖备案登记业务也以开始使用。根据模块系统提示,省局修改了《拍卖活动(事前、后)备案表》,各地要按照此表模式由拍卖企业填写(要求微机打印)录入系统,由模块系统打印《备案表回执》,交予企业,便于被查。要实现拍卖备案档案电子化,逐渐减少纸质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要及时逐级反馈。

  

  


  四、促进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由于近年来我省拍卖企业增加很多,拍卖行业的竞争激烈,受金融危机等因素影响,拍卖标的有减少的趋势,流拍现象增加,拍卖成交额减少。在这种情况下,各地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搞好正确引导工作。

  

  (一)引导拍卖企业树立诚信意识,公平公正竞争,守法经营。

  

  (二)鼓励、支持拍卖企业扩展拍卖领域,搞好拍卖企业间的协作,扶持拍卖企业走出困境。

  

  (三)坚持监管与服务并举。要立足工商职能,在强化监督管理的同时,发挥工商部门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的职能作用,在法律法规范围内,及时解决拍卖企业反映的问题,支持拍卖企业发展,促进拍卖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

  

  修订的《拍活动卖(前期)备案表》、《拍卖活动(后期)备案表》、《拍卖活动现场监管记录表》;(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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