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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晋国土资办发[2009]159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5494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印发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国土资办发〔2009〕159号)


  

  各市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部门),厅属各事业单位,各开发区土地分局:

  依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大厅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09]865号)精神,结合我厅实际,制定了《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经厅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山西省国土资源厅政务大厅首问负责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的精细化共服务,明确责任主体,接受监督,树立政务大厅良好的社会形象,根据《山西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审批暂行规定》。结合本厅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厅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公共服务事项的咨询、办理,按照“一站式”服务的要求,“谁受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首问负责制。

  

  


  第三条  政务大厅统一办理厅行政审批事项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材料的接收、形式审查、过程督办,以及接收回执、补正与受理通知、审批结果、答复意见的送达等工作,提供一条龙“窗口”服务。

  

  


  第四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到国土资源厅咨询、申请办理行政审批或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等公共服务事项时,政务大厅接受询问或申请的首位工作人员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根据岗位职责对咨询、办理事项负责到底。

  

  对属于首问负责人岗位职责的范围的事项,必须认真给予解答并及时办理。可以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不能当场办结的,向申请人说明办理时限。

  

  对不属于首问负责人岗位职责范围,但属于政务大厅职责范围的事项,首问负责人要负责告知或指引到相关的工作岗位,该岗位工作人员相应成为首问负责人。

  

  对不属于政务大厅职责范围的,首问负责人要热情地予以说明或引导。

  

  厅办公室主任对政务大厅实施首问负责制负总责。

  

  


  第五条  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纸质与电子文档一致的行政审批报件,当场接收。

  

  对于手续、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等不具备受理条件的行政审批报件,或在处室审查过程中需要补正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办事程序、必备或需补正的材料,列出补充材料目录清单,并告知申请人暂时不能受理或需要补正的原因。

  

  


  第六条  严格执行限时办结制度。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和相关处室主办人员,在申请报件的接收、补正、受理、审查等各个环节,都应遵照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规定的法定时限,按时办结。监察、督察部门通过“电子政务系统”了解办理情况,根据督办信息,督促相关处室按时办理。

  

  


  第七条  政务大厅设立办理事项登记本,用于记录申请人员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事由、日期和首问责任人姓名,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接听电话和办理业务时,要使用文明礼貌语言,报部门和岗位后,再解答和办理申请人需要办理的事项。工作人员要以平和的语气、简洁的语言与服务对象交流,做到态度热情真诚,解释清楚,回答准确。不得使用“不知道”、“不归我管”、“没办法”等用语;不得以任何借口刁难、推诿、拒绝办理或拖延办理时间。

  

  


  第九条  政务大厅工作人员应着统一制服,在服务窗口设立岗位桌牌,提供实名制服务,接受监督。

  

  


  第十条  政务大厅设立“首问负责制落实情况意见薄”,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反馈的意见及时整改。定期对首问负责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总结检查,将首问负责制的落实情况与政务大厅工作人员的年终考核相结合,对主动热情服务并及时帮助申请人解决问题的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服务态度恶劣、无故影响办事进程、不负责任或遭到服务对象投诉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惩戒措施,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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