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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得到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十一)能够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其他材料; (十二)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第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相关评审程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评审合格的示范平台授予“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称号。 第十一条 示范平台的评审工作于每年4月1日至30日的工作日集中办理。 第四章 示范平台管理 第十二条 示范平台名单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及有关媒体公布,并适时更新。 第十三条 示范平台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组织带动社会服务资源的能力,主动开展公益性服务,积极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各项任务,每年将工作总结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及时发布服务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实行动态管理,每三年复核一次。复核与年度申报同时进行,由示范平台将三年工作总结、上一年度服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及《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见附件3)报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测评后,填写测评情况及意见,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 对合格的示范平台予以确认;对不合格的发布公告予以撤消。 第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监督管理制度。每年或不定期组织专家对示范平台进行抽查,对已经授牌的示范平台,如发现弄虚作假,除撤销称号外,暂停所在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下一年度的申报工作。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示范平台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七条 示范平台评审工作接受审计、纪检部门和社会的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省级示范平台的认定工作,并对省级及以上示范平台给予相应的扶持。 第十九条 全国性行业协会可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在协会已认定的公共服务平台中选择,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推荐示范平台,并按本办法相关工作内容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推荐表 示范平台承担单位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所在省(区、市):____________________ 填报日期:年 月 日
附件2: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申请报告 申请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创立发展沿革、发展目标、目前的基本情况); 三、服务对象所在区域的行业状况,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地位、作用,中小企业发展情况和公共服务需求情况; 四、管理运营情况(包括:主要管理制度、人员激励、能力提升、品牌建设、可持续发展等); 五、近年来的服务情况(包括:主要服务内容、服务对象、规模、方式、收费等); 六、主要服务业绩及对区域经济和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贡献(包括:自测情况或典型案例); 七、获得各级政府扶持的情况; 八、下一步发展设想。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申请表
附件3: 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 年度运营情况测评表 获得示范平台称号的单位名称: (盖章) 填报日期:年月 日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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