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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4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11]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培训班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函[2006]302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国家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附件:1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

  2.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

  3.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

  (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

  (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

  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第九条  分项测评和总体评价均按优、良、中、差4个测评等级评定。

  第十条  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测评指标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方在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的同时,要细化教学评估,主要针对课程设置、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学员反应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指标体系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延伸评估,特别是对学员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改变情况的深层次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30天以上的培训班可增加中期评估),由培训主办方派出评估人员前往培训承办方实施评估。

  (二)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90%。《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见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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