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宿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宿政办发[2009]183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54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地震群测群防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2.地震灾情的调查。在做出首次速报后,应尽快调查了解自己负责区域内人员的伤亡及分布等情况;建(构)筑物、重要设施设备的损毁情况;家庭财产损失,牲畜死伤情况;社会影响,包括群众情绪、生活秩序、工作秩序、生产秩序受影响情况等。

  3.地震灾情的后续速报。将调查结果进行第二次速报,同时不断调查核实,并陆续上报,人员伤亡变化情况必须随时上报。

  (三)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网。网络节点必须覆盖全市所有乡(镇)、村(居)和中小学校,每宣传点配备1名以上宣传员。

  防震减灾宣传员的主要职责是:

  1.积极做好平时宣传。内容包括我国及本地区地震环境与活动特点、防震减灾法律法规、地震科普知识、建设工程抗震设防措施等。

  2.突出抓好临震宣传。内容包括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地震应急预案、村(居)地震应急对策的主要内容与启动程序、地震监测预报方法及现阶段地震预报科学水平、地震宏观异常现象观察、识别和临震异常信息上报、社会公众地震应急避险与自救互救知识、地震灾情速报知识和速报渠道与程序、地震谣传的识别与预防等。

  3.注重搞好震后宣传。内容包括有关地震震级、灾情情况和震后趋势判定公告内容、党和政府抗震救灾对策措施、伤病员抢救转移知识和方法、防止地震次生灾害知识、震后恢复重建要领等。

  (四)社区地震应急网。社区地震应急网络在各级政府领导和地震部门指导下进行,由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实施。

  村(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应急准备。建立地震应急领导和指挥协调工作机制,制定地震应急预案,组建志愿者队伍,指导居民掌握地震灾害自防、自救、互救基本知识,熟知附近的避难场所,开展适当的演练,储备必需的应急救助工具、物品等。

  2.临震应急。迅速成立临震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地震应急预案;密切关注震情变化,随时与上级地震部门联系;必要时可设立一些宏观异常观测点,及时向地震部门反映宏观信息;指导家庭贮存必要的生活用品、加固住房或睡床;根据政府和有关部门部署,组织居民避震疏散等。

  3.震后应急。迅速成立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开展救援工作。及时向政府报告灾情和紧急救助情况,组织志愿者队伍和居民开展自救互救,防止次生灾害发生,疏散居民,协助发放救援物品,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社区秩序等。

  (五)农村民居抗震设防指导服务网。乡(镇)配备农村民居抗震设防管理员,村设置联络员,负责辖区内民居抗震设防工作。

  抗震设防管理员的主要职责是:

  宣传农村民居震例教训、经验和震害特点,普及抗震设防知识与措施,推广适合本地特点和民俗习惯,且达到当地抗震设防的标准图集,组织建筑工匠学习房屋抗震知识和施工要点,引导农民建造具备抗震设防能力的住房。

  


  四、加强地震群测群防工作保障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进一步提高对群测群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防震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明确一名负责同志分管地震工作,选派一名责任心强的干部兼任防震减灾助理员(抗震设防管理员),具体负责组织、管理和指导地震群测群防工作;村(居)委会要在大学生村官、会计或治保主任中明确一人兼任防震减灾工作联络员。测报员、宣传员、速报员等群测群防人员必须落实到位,保证群测群防工作持续、健康、快速发展。

  (二)大力推进资源共享。防震减灾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行业、各部门和社会力量要支持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的开展。要有效依托和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环境保护、水文地质、畜牧养殖、渔业水产、学校教学、文化宣传等部门(单位)的现有资源和行业优势,搞好网络和阵地建设,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三)切实保障工作经费。要建立稳定的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渠道,将地震群测群防工作经费纳入各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增加经费投入。结合各地实际,制定群测群防员补助标准,调动群众积极性,保证队伍稳定性。

  (四)强化日常管理工作。各级地震部门要加强对群测群防工作的管理。建立健全人员选用和备案、学习培训、考核奖惩等各项制度,以及阵地建设、行为准则、技术操作等规范、规程,保障全市群测群防事业的良好发展态势。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