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南府发[2009]105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1-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54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起南宁文化建设新高潮若干政策的规定的通知

[接上页]


  (三)各级政府对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学研究和文化艺术生产单位的发展用地应优先安排。特别是经自治区和市本级批准的重大文化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要优先安排发展用地,并在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的范围内,享受建设用地征收的有关优惠政策。原来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文化企业,可在改制过程中以补交出让金形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土地使用权变现所得收入应优先用于职工安置。

  

  


  九、加强国有文化资产管理

  

  (一)按照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要求,加强对国有文化资产的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全面建立出资人制度,确保资产保值不流失;对经营性国有文化资产,要按产权关系建立健全营运和监管体系,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其它文化企业集团、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等需要实行经营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在认真做好清产核资、资产评估、产权界定、非经营性资产剥离、不良资产核销等工作的基础上,经市国资委审核后,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原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经过清产核资后确认的国有净资产作为国有资本投入经营。授权企业对所属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文化事业单位中独立核算的经营部门和商业运作项目可参照执行。文化事业单位在转制过程中,要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按规定做好资产清查、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对于清查出的资产损失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核销,转制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转制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按照《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文化产业通过股份制改造组建为企业和新闻媒体经营性部分剥离转制为企业后,应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推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对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十、实行有利于培养引进人才、充分发挥才干的激励政策

  

  (一)重点抓好中青年学者、技术骨干特别是领军人物和各类高层次专门人才的培养。充分发挥高级老专家培养中青年文化人才的作用。要选送一批优秀的中青年人才到全国重点高校、科研机构进修培训。在加强本地文化人才培养使用的同时,积极引进紧缺文化人才,重点引进在国内外某一学科领域或技术领域内的学术带头人或优秀拔尖人才、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抓好继续教育,不断提高各类文化人才的素质和能力。

  

  (二)建立激励机制,营造良好的创业环境。建立一批具有国内外先进水平的区域性和重点学科基地,吸引一批高层次的学科、学术带头人。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各类培训机构为依托,建立文化人才培养基地。建立文化创业园,政府资助有创意和发展前景的文化建设项目,为各类文化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舞台。市政府设立南宁市文化发展突出贡献奖,对文化精品及有突出贡献的文化工作者给予重奖,大力宣传和表彰为加快南宁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事迹和优秀分子。积极实施人才“居住证制度”,落实持有人才“居住证”的海内外文化人才的各项待遇。文化企业要开展包括签约制、年薪制、实行红股或股份期权奖励等各种有益探索。鼓励个人以其拥有文化品牌、创新成果和科技成果、管理经验等作价入股,其持有股比例由合作各方依法商定。改革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坚持“个人申报、社会评价、单位聘任、政府调控”的职称改革方向,成绩特别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不受学历、资历条件限制,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符合条件的可破格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对留学人员在国外取得国际公认的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予以确认。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