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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农业部
【发文字号】 农办医函[2011]8号
【颁布时间】 2011-02-12
【实施时间】 2011-02-1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6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有关事宜的函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有关事宜的函

  (农办医函[2011]8号)


  

  你厅《关于申请变更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和文字的请示》(牧医字[2010]47号)收悉。经研究,我部意见如下。

  

  一、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问题

  

  《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使用。考虑到你区地域面积较大,存在部分动物和动物产品在自治区内运输时间较长的情况,你区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有效期限原则上为1日,特殊情况下可延长到3日。

  

  二、关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文字问题

  

  经咨询国家民族事业委员会,你区可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产品b)上同时印刷汉字和维文两种文字,但证明的填写须使用汉字一种文字。

  

  特此函复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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