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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省直各委、办、厅、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及正式施行以来,各地、各部门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将实施《条例》与政务公开以及我省实施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紧密结合,充分利用电子政务建设优势,扎实有效地开展了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督查调研组对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督查调研的反馈意见及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好《条例》关于公开场所建设、年度报告编制等有关规定,深入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 (一)各地要不断完善领导机制,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政务公开和阳光政府四项制度实施的基础性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结合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设,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到位、责任落实。 二、进一步做好日常工作 (一)各级行政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对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管理,对符合信息公开要求的信息,要及时予以发布,并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完整、规范、准确;要重点主动公开《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重点公开贯彻落实中央和省政策、税费征收减免政策执行、行政许可事项、工作建设领域项目审批和实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进一步科学规范政府信息分类,明确界定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免予公开政府信息范围。同时,要继续做好政府信息的梳理录入工作,不断丰富内容,提高质量,为公众查询政府信息提供优质服务。 (三)按照《条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做出认真、准确的答复。同时进一步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流程,严格使用《云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样表》,依法妥善处理好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 三、进一步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场所建设 (一)充分发挥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介的作用,公开政府工作情况的同时,进一步利用全省统一的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公开政府信息,推进重大决策听证、重要事项公示、重点工作通报等信息在网络上的公开,继续推广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应用。 (二)有效整合和利用现有信息平台资源,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探索与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的其他公开形式,逐步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处罚和公共资源网上办理和网上交易,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行政效率。 (三)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的通知》(云府办明电﹝2009﹞151号)要求,进一步加强政务信息查询设施建设,完善档案移送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行政许可事项和便民服务事项在行政服务大厅或服务窗口办理的质量和实效,及时公开办事职责、承办事项、办事依据、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需提交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以及办事结果等信息。各州、市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要将当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务信息查询场所建设情况于2009年12月30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 四、进一步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 加强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坚决防止失泄密事件发生。进一步健全保密审查和信息沟通协调机制,各级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上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五、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统计报送工作 认真落实《条例》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和发布的规定,提前做好工作总结和数据收集整理;年度工作报告应包括概述、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及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情况等内容。同时,要将政务信息查询制度实施情况纳入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编制重要内容。州市和省级部门按《2009年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自查报告编制提纲》要求编制自查报告,于2010年1月31日前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并在自查报告基础上编制《2009年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于2010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