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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加强基层基础工作。各级公安机关接到儿童失踪、妇女被拐报警后,要第一时间组织查找,第一时间勘查现场,第一时间立案侦查。对摸底排查发现的来历不明、疑似被拐卖儿童,破案解救的被拐卖儿童,解救的来历不明的流浪乞讨儿童,以及失踪、被拐卖儿童的父母,要及时采血检验,全部录入全国“打拐”dna数据库。要大力加强对流动人口聚集的火车站、汽车站、娱乐场所、旅店等重点区域的检查管理,注意发现拐卖儿童妇女线索,防止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发生。 (五)加强宣传引导工作。要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活动,有针对性地组织、提供报道线索和宣传题材,营造强大的舆论宣传攻势。要大力宣传党和政府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的坚定态度和坚强决心,宣传法律禁止买卖儿童妇女的有关规定,宣传打击、解救拐卖儿童妇女的典型案例,为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要主动加强舆情引导,密切关注舆情社情,加强分析研判,及时收集、掌握、报送有关信息。要大力开展网上宣传教育,正确引导网上舆论。对别有用心借机制造传播谣言、蛊惑性信息的,要及时予以封堵、删除、澄清。 (六)组织保障。 为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副市长、公安局局长刘新云同志任组长的菏泽市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市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见附件),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专门联络员。各县区要根据实际建立健全打拐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迅速开展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资金机制,积极争取社会团体、公益机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和援助,进一步加大资金投入,切实保障工作经费。要建立健全有奖举报制度,各县区要拨出专门经费,对积极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的群众给予奖励。 对各县区打击拐卖儿童妇女工作开展情况,市政府将进行严格考核,重点考核破获拐卖儿童妇女案件、摧毁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团伙、抓获拐卖儿童妇女犯罪嫌疑人、解救被拐卖儿童妇女,开展重点地区专项整治等内容。对工作措施得力、成效显著、案件侦破工作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将予以表彰;对工作措施不到位,拐卖儿童妇女案件多发的县区, 予以通报批评。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加强协调,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确保专项行动取得预期效果,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活动,为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更好更快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菏泽市打击拐卖儿童妇女犯罪专项行动工作领导小组名单(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