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黑龙江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黑政发[2011]013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0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通知

  (黑政发[2011]013号)


  

  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0〕12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和《财政部关于调整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的复函》(财综函〔2011〕8号)有关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对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其他有关规定仍按《黑龙江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黑政发〔2007〕103号)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