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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鄂价费[2009]324号
【颁布时间】 2009-11-25
【实施时间】 2009-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0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涉企收费项目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


  

湖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涉企收费项目规范涉企收费管理的通知

  (鄂价费[2009]324号)


  

  各市、州、县物价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政策措施,进一步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减轻企业负担,支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生产流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省级立项的涉企收费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9年12月1日起,在全省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以下收费项目:

  

  (一)取消气象部门的升空气球服务费;

  

  (二)停止教育部门征收的地方教育发展费(自2009年1月1日起);

  

  (三)停止物价部门征收的服务价格监审证工本费。

  

  


  二、各地物价、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管理。今后,凡新增的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隶属关系,分别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政府审批,各地自行设立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要一律取消;严禁将取消的收费项目转经营服务性收费,或变换名称继续收费。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涉及行政许可和强制准入的中介服务以及具有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收费的管理。属于政府定价的,要本着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从严制定收费标准,并严格限定收费范围和收费频次;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将政府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交由中介机构或事业单位承担并收取相关费用,变相加重企业负担。

  

  


  四、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等组织的收费行为。社会团体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时收取的费用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收取不具有强制性、垄断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时应遵循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严禁政府部门和单位利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强制企业参加学会、协会、研究社等社会团体并收取费用。

  

  


  五、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取消和停止的收费项目,各执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原核发《收费许可证》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销手续,并到原核发财政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票据缴销手续。各级物价、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取消和停止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对不按规定取消或停止征收收费项目的,要按照规定严肃查处。

  

  
湖北省物价局

  湖北省财政厅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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