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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历史原因形成的划拨土地在规划许可和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协议出让方式给予补办土地出让手续。 10.对企业上市募集资金的投资计划项目,所需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予以安排,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或市有关扶持项目。拟上市企业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术改造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 11.开展企业上市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 三、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支持上市公司发展壮大。支持上市公司进行主导产业资源整合,集中优质资源,推进转型升级。引导上市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上市公司在投资高新技术项目、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时,优先推荐、享受国家及地方贴息资金和科技扶持资金。市政府优先安排所需建设用地指标,对上市公司拟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项目优先办理立项预审和报批。 (二)增强上市公司再融资能力。鼓励和支持上市公司采取增发、配股、发行可转换债券、公司债券等方式,扩大融资规模。对尚不具备再融资条件的上市公司,支持整合内部资源,提高效益,争取尽快达到再融资条件。对产业前景不佳、资产质量不高、经营业绩较差的上市公司,支持通过并购重组恢复再融资功能。上市公司再融资,其融资额80%以上用于本地的,按融资额的千分之二予以奖励。 (三)推动上市公司并购重组。鼓励上市公司进行资产置换、股权收购、债务重组、整体上市,加快形成辐射面宽、竞争能力强的龙头企业。上市公司上市5年内兼并、收购市内企业,办理被兼并、收购企业的土地、房产权证过户手续,除按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以外,免收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实施资产重组时涉及的新增税收,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财政给予补助。 (四)指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督促上市公司完善治理结构,加强投资者关系管理,注重对投资者的回报。鼓励有条件的上市公司完善高管人员的薪酬结构,探索建立股权、期权及其他福利组合计划等多元化的激励约束机制。切实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健全防范违法违规行为的长效机制。对募集资金的使用要进行科学论证,严格资金投向,提高投资效益。协助监管部门做好对上市公司的监管。 四、加强组织领导,营造上市良好环境 (一)落实工作责任。市政府将全市上市后备企业培育和实现上市工作目标分解到各县(市、区)和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各地根据全市企业上市工作总体目标,研究制定本地企业上市规划和实施意见。 (二)健全工作机制。对企业上市涉及到的审批事项,各部门提供特事特办、急事快办,建立快速办理“绿色通道”。根据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及时召开协调会议,以“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议”的形式研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建立健全中介机构执业与诚信档案,做好信誉评价和监督工作。组织开展相关活动,加强宣传培训,搭建推介平台,营造企业上市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事项 (一)企业按本意见办理有关事项由市金融办出具相关证明。拟上市企业自认定之日起4年内未能实现上市,则优惠政策予以终止;5年内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原享受的优惠所得按有关规定予以收回。企业上市后,企业总部迁至市外的,已给予的政策性奖励和补助予以收回。 (二)市本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奖励补助由市财政承担;区级企业上市扶持政策的奖励补助按市与区(开发区)财政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三)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扶持企业上市若干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2]135号)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培育企业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温政办[2006]123号)停止执行。本意见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可参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