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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黑建规[20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26
【实施时间】 2011-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0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棚户区改造修建性详细规划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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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完善机制,提高规划管理执行力。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本地区有关棚户区改造详细规划的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定。要在上位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拓宽思路,丰富手段,主动探索符合本地实际的管理办法。要优先建立起能够有效指导高品质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的科学决策机制、考评机制、奖优罚劣机制、责任追究机制、公众参与机制等,通过机制建设提高棚户区改造规划管理的执行力。

  (九)公开透明,强化规划的实施监督。

  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对强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健全规划监督检查等各项制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详细规划,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和《黑龙江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布,多渠道搭建与社会交换信息的互动平台,积极处理公众的意见建议,切实解决群众诉求,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特别要加强棚户区改造规划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和效能监察,及早发现、及时纠正违反规划的开发建设行为,强化规划的约束力,保障棚户区改造规划全面、有效、高标准落地。

  (十)动态监管,强化规划设计市场管理。

  在棚户区规划方案招投标中,各地规划主管部门要树立良好的市场导向,营造公平的政策环境,严禁不合理行政干预,避免恶性竞争和近亲繁殖。委托方式的棚户区规划项目,应委托乙级以上、具有良好信誉的规划设计单位承担编制任务。省厅进一步严格控制规划编制单位的市场准入,加强对规划设计市场的动态监控,完善规划编制单位的退出机制,开展棚户区详细规划成果质量审查和考评工作,并将考评结果纳入规划编制单位年度质量综合评定体系,并作为年度“最优最差”评选的主要依据之一。

  各地市要将今年棚户区改造规划编制和审批、本地棚户区改造规划主要经济技术指标等情况形成专门汇报材料,于4月5日前报省住建厅。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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