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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发文字号】 财教[2011]21号
【颁布时间】 2011-02-24
【实施时间】 2011-0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

[接上页]
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所申报项目进行汇总审核并经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每年5月底前由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报送下一年度申请报告、《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见附2)和相关申报材料,同时附报上年度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情况总结(含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

  《申报书》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凡未按规定程序上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第十条  国家档案局负责对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推荐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和筛选,并委托有关专家或相关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初步审核意见送财政部。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会同国家档案局下达补助项目预算。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拨付补助资金。按照规定需要实行政府采购的,财政部门应依法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已批复的项目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调整变动的,须在规定的支持范围内报经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批准。

  第十三条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申报项目的实施周期组织项目实施。实施周期终了后两个月内须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分别上报项目实施情况总结报告,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于每年年底前集中将已经完成项目的总结报告分别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

  第十四条  抢救和保护项目应在实施周期内一次性完成,对抢救和保护工作量较大的项目可按规定分年度申报。凡当年未完成项目或未完成预算的,应向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说明原因。年终经费结转,可在下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后如有结余资金,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项目单位可继续用于其他国家重点档案的抢救和保护工作。

  第十五条  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经费每年进行定期检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将根据具体情况给予收回补助经费、暂停核批所在地区新的补助项目的处理,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项目申报内容不真实、不准确。

  (二)擅自变更补助项目内容。

  (三)截留、挪用和挤占补助经费。

  (四) 因管理不善,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五)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地区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适时对抢救和保护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考评。

  第十七条  各省级财政部门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细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6]63号)同时废止。

  

  附:1.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申报书

  2.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初审汇总表

  3.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项目转报汇总表

  4.***“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工作规划

  

  附1:

  
国家重点档案抢救和保护补助费

  项 目 申 报 书

  


  申报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

   (盖章)

  填报时间: 

  

  

  
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制

  

  填  表  说  明

  


  一、本申报书由项目执行单位,即各级国家档案馆填写,并在封面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二、本申报书正式上报文件一式7份,经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在审核意见栏加盖公章后方为有效。7份正式文本保存和报送分布为:申报单位自留1份,申报单位的同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各1份,经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分别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各1份。省级国家档案馆申报项目时,申报书正式文本可只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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