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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发[2011]2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3
【实施时间】 2011-0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1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税务系统集中脱产培训班(以下简称培训班)管理,检验培训质量,提高培训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的通知》(中组发〔2008〕17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税务系统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培训班质量评估(以下简称评估)是培训班主办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培训主办方)、承办培训班的干部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承办方)在学员参与下,依据培训目标和培训相关信息,采取一定方法对培训的质量和效益进行客观评议和估价,进而改进和完善培训的工作。

  第三条  培训主办方负责组织实施评估。培训承办方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学员是评估信息的主要来源,应积极参与评估。

  第四条  评估的目标是,通过问卷调查和实地检查培训相关工作,掌握培训班实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和不足,督促改进工作,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提高培训质量和效益。

  第五条  评估遵循严谨求实、客观公正,遵循规律、规范有序,简便易行、注重实效,以评促改、重在提高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举办的5天以上各类培训班均应按本办法进行质量评估。对培训时间较长、投入较大的重点班次应当进行重点、全面评估。

第二章 评估的内容和指标


  第七条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分项测评、总体评价和相关工作检查等。

  第八条  分项测评是对培训各环节的评估,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培训方案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目标定位、计划安排、课程设置等。

  (二)对培训教学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师资水平、教学方法、教材资料等。

  (三)对培训管理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人员配备、组织运行、管理水平及有无乱收费情况等。

  (四)对培训保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住宿情况、伙食情况、服务情况等。

  (五)对培训效果的评价,具体测评指标为:获取知识、分享经验、促进工作等。

  总体评价是对培训总体满意度的评估。

  第九条  分项测评和总体评价均按优、良、中、差4个测评等级评定。

  第十条  相关工作检查是对培训中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制度情况的检查。检查项目主要包括:文书档案、教学管理、学员管理、经费使用管理等。

  第十一条  评估内容、测评指标和检查项目可根据培训工作需要调整补充。

  第十二条  培训承办方在配合培训主办方实施评估的同时,要细化教学评估,主要针对课程设置、教师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和学员反应等方面进行评估,具体内容和指标体系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鼓励开展对培训质量和效果的跟踪、延伸评估,特别是对学员回到工作岗位后工作能力、工作绩效改变情况的深层次评估。

第三章 评估的方法和程序


  第十四条  评估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进行:

  (一)派出评估人员。培训班结束前(30天以上的培训班可增加中期评估),由培训主办方派出评估人员前往培训承办方实施评估。

  (二)组织问卷调查。评估人员向学员发放测评问卷,学员以无记名方式填写测评问卷。问卷调查对象为培训班全体学员,收回有效问卷数应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90%。《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见附件1。

  (三)召开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随机确定参加座谈会学员名单,人数一般不少于参训学员总人数25%。学员座谈会由评估人员直接组织,培训承办方人员回避。座谈会主要了解学员收获、感受、意见和建议等,必要时可个别走访。对学员反映的重大问题,应组织专项调查。

  (四)进行相关检查。评估人员依照检查项目,检查培训实施有关工作,以写实方式逐项填写检查情况。《税务系统培训班相关工作检查表》见附件2。

  (五)汇总和处理信息。由评估人员汇总、统计评估问卷和相关检查获取的各类信息。分项评价中各项评估指标各级次评估值和总体评价各级次评估值,均以评价率(选票数与参加测评总人数之比)表示。对学员的具体意见和建议,应逐条整理、归纳、汇总。《税务系统培训班质量评估测评问卷汇总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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