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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房管修[2011]48号
【颁布时间】 2011-02-28
【实施时间】 2011-0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上海市建构筑物拆除行业2011年工作要点

[接上页]


  各区县房管局要加强对动迁缓慢拆除基地和拆迁停滞基地的管理,认真梳理辖区动迁基地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管理方案,明确建设单位、动迁单位、拆除施工企业各自的职责,不得留有盲区。对在拆基地,拆除施工单位必须派驻人员现场管理,按照规定和技术规范组织施工,建设(动迁)单位不得直接指挥拆除施工人员。对动迁停滞基地,区县房管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单位,确保基地房屋的安全和未动迁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无法确定落实责任单位的,区县房管局应及时报告区县政府和相关部门。

  

  认真落实《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及实施细则中涉及拆除施工的相关要求,不断提高拆除工地围挡和提升降尘、降噪水平。在噪音控制方面,积极推行低噪音、低振动环保机械设备和新工艺实施切除或切割作业;在扬尘控制方面,研究并推广高效喷水设备,解决洒水的瓶颈问题;在工地围挡落实方面,必须采用硬质材料,做到安全、整洁;在施工人员方面,可引导企业做到统一着装;在现场办公场所方面,在推广使用集装箱式临时房屋的基础上,探索采用装配式板房。

  

  五、进一步加强拆除工程承发包管理

  

  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各区县房管局要根据《若干意见》要求全面推行拆除工程公开招投标工作。市房屋安全监察所要在去年公开招投标试点工作的基础上,完善管理办法,理顺工作流程,指导各区县房管局,逐步扩大试点范围,推进公开招投标相关工作;各区县房管局根据辖区实际,明确拆除工程公开招投标管理部门和人员,确保公开招投标能够顺利开展。

  

  市房屋安全监察所、各区县房管局要落实拆除工程承发包监管责任,加强监督检查,严厉打击无相应资质承接拆除项目,无证上岗,挪用专项措施费等违法违规行为。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依法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建设单位在拆除工程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等专项费用,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

  

  六、继续做好安全教育培训,提高职工安全意识

  

  各单位要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积极组织开展好拆除行业 “安全生产月”、“安康杯竞赛”等专题宣传活动,普及安全防护、灾害逃生、应急救援等知识,提高行业人员安全意识、素养和逃生救援能力,努力营造良好的安全氛围。积极参加市局与市拆房办组织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等专题讲座和培训,提高监管人员的管理水平。

  

  市房屋安全监察所要会同市建管办、市房地产行业教育中心等部门,根据《若干意见》相关要求,总结近年来在安全教育和人员培训方面取得的经验,进一步完善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强化拆除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等“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建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信息档案,对岗位再教育进行实时跟踪,及时掌握从业人员变动情况。通过强化管理、加强宣传教育让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与安全能力得到有效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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