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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1]16号
【颁布时间】 2011-02-26
【实施时间】 2011-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2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增强基金收支计划性和约束力,推进基金管理公开透明,提高基金保障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健康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和谐,根据《国务院关于试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意见》(国发〔2010〕2号)、《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号)、《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财社字〔1999〕20号)、《许昌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办法》(许政〔2008〕4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市本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

  

  第三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障有力、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不得出现赤字的编制原则。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收入和支出以人民币计算。

  

第二章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和决算以及汇总下级的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实行市级以上统筹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的审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监督经办机构执行基金预算;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各项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的执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基金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支出和基金预算结余组成。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

  

  (一)征缴收入;

  

  (二)财政补贴收入;

  

  (三)利息收入;

  

  (四)上级补助收入;

  

  (五)下级上解收入;

  

  (六)转移收入;

  

  (七)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支出包括:(一)基本待遇支出(养老金支出、失业金支出、医疗支出、工伤待遇支出、生育待遇支出);

  

  (二)医疗补助金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三)丧葬抚恤补助支出(适用于养老和失业保险基金);

  

  (四)职业培训(介绍)支出(适用于失业保险基金);

  

  (五)劳动能力鉴定费支出(适用于工伤保险基金);

  

  (六)上解上级支出;

  

  (七)补助下级支出;

  

  (八)转移支出;

  

  (九)其他支出。

  

  基金预算结余包括:基金当年结余和累计结余。

  

第四章 基金预算编制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财政部门要求的时间(原则上和本级一般财政预算同时编制)、内容和格式编制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应综合考虑统筹地区上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本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社会保险政策和财政政策等因素。

  

  第十一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草案应按照收入项目分别进行测算。社会保险费征缴收入应根据社会保险参保人数、社会保险费率、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工资增长等因素,结合社会保险扩面任务和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等合理确定。财政补贴收入应统筹考虑上年度财政补助水平,并剔除不可比因素后加上本年新增补助综合分析填列。利息收入按照存入银行和购买国债的利息收入及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运营取得的投资收益等合理测算。转移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下级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按照上年度执行情况合理测算。

  

  第十二条  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支出预算草案应按照规定的支出范围、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并考虑近年基金支出变化趋势,综合分析人员、政策等影响支出变动因素合理测算。

  

  第十三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各项社会保险待遇规定,确保各项社会保险待遇政策落实。

  

第五章 基金预算审查和批准


  第十四条  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由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市财政部门汇总所属县(市、区)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并报市人民政府审查和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市本级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由财政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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