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对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项目,凡符合招标条件的,须实行公开招标。招标工作由国家海洋局会同财政部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招标结果,国家海洋局负责提出资金安排建议,报送财政部审核。 财政部根据海洋能相关发展规划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安排额度审定项目资金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下达项目资金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收到国家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并按照《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支出范围使用。 第十六条 在执行过程中因特殊原因需要变更或者撤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申报程序报批。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地方财政部门和地方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专项资金具体执行情况逐级上报国家海洋局。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海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