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
【发文字号】 安委办明电[201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9
【实施时间】 2011-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7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近期四起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情况的通报

[接上页]


  三、严格开展道路交通专项整治,深入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要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道路交通隐患排查整治,确保不走过场,狠抓责任落实。要对客运企业车辆日检/例检、驾驶员教育、安全例会、安全考核、责任追究等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深入排查,对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运输企业,立即责令停业整顿,对整改仍不达标的,坚决依法吊销相应的经营资质。要加强对道路标志标线的排查,完善安全防护设施。要将隐患排查治理纳入安全监管和运输企业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各级各类危险源、事故隐患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建立跟踪督促整改制度,对重大隐患层层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四、高度重视货运安全管理工作,加强货运市场的准入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要加大对货运驾驶人驾驶技能、安全意识的培训教育和考核力度,督促货运企业和个体运输经营者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加强对从业人员的管理,加强对货运车辆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超速、超载行为;对于严重超速超载、安全意识淡薄的货运驾驶人,要依法吊销从业资格证。

  

  五、严肃事故查处工作,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各有关地区要按照“四不放过”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认真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确保按期结案。要查明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对事故负有领导、监督、管理责任的单位和人员,依法依规严肃处理。道路运输企业因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规定,对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予以处罚。企业主要负责人被撤销职务的,在5年之内不得担任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发生重大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交通部门自事故发生后12个月内不得批准其新增道路客运班线。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