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人员费:指从事项目工作人员的工资及社会保障费用,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五险一金”等。如项目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基本支出由财政拨款安排,则由所在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支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办公费:指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和专业书刊支出。 印刷费:指项目发生的报告印刷、出版、制图费用及其他印刷支出。 邮电费:指项目发生的信函、包裹、货物等物品的邮寄费及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水电暖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水费、污水处理费、电费及供暖费等。 交通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出的各类交通工具(含畜力等)的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等。 差旅费:指项目工作人员开展野外工作、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等费用。 会议费:指项目相关专题研究、学术研讨、设计审查、成果验收及组织培训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专用材料和燃料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专用管材、专用工具、低值易耗品、技术资料、实验室用品、野外应急药品及简单医疗器具等。以及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专用燃料费等。 咨询劳务费:指项目支付给单位或个人的咨询、劳务费用,如专家咨询费、临时聘用人员和野外雇工费、翻译费、评审费等。 委托业务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委托外单位进行研究、测试、施工、加工、软件研制等工作发生的费用。 设备使用和购置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对所使用设备按综合折旧率计算的折旧费、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以及购置专用仪器设备发生的费用。已由其他资金安排购置或现有仪器设备已能满足项目工作需要,则不得在项目经费中重复列支。 维修费:指项目实施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其他费用:指项目实施和研究过程中发生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包括土地及青苗补偿费、招待费、劳动保护费、人身意外伤害险、必要的出国费、不可预见费等。 以上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开支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组织实施费指组织实施单位和重大项目牵头单位为了组织开展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或招标,进行监督检查、绩效考评、项目验收、业务培训、国际合作交流以及其他日常管理等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十九条 项目经费支出应控制在预算核定的额度内,按规定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对项目进行成本核算。不得虚列、多提、多摊费用;不得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第二十条 下列费用不得列入项目支出: (一)归还贷款本息; (二)投资性支出、捐赠及赞助; (三)各种罚款、违约金、滞纳金等支出; (四)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拨付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的规定办理。委托外单位承担工作,并拨付工作经费应签订合同或协议。 第二十二条 项目经费实行按项目单独核算,项目承担单位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三条 项目工作结束后,应进行项目验收。项目验收除成果报告外,还应包括项目经费使用情况总结报告。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结转和结余资金按财政部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五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逐步建立项目经费支出绩效考评制度。 第二十七条 组织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建立项目跟踪反馈制度,及时处理和纠正项目经费使用中的问题。重大事项要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报告。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项目经费管理,严格遵守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参与专项资金管理的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及其他有关人员在项目论证、评估、评审、招标、管理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泄露机密的,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管理、使用专项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