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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司函办[2011]4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8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征集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的通知

  (煤安监司函办〔2011〕4号)


  

  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

  

  “十一五”期间,各地和各煤矿企业深入开展煤矿瓦斯治理“攻坚战”,积极构建煤矿瓦斯防治“十六字”工作体系,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也积累了许多好的经验和做法。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1〕11号)和全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结、交流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切实提高煤矿瓦斯防治水平,充分发挥典型引路作用,不断提升煤矿抵御瓦斯灾害能力,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进一步促进煤矿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经研究,国家煤矿安监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征集煤矿瓦斯防治典型经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集经验材料内容要求

  

  (一)各地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经验。主要包括:本地煤炭行业概况、煤矿地质条件与主要灾害情况、煤矿瓦斯事故情况等概况内容;“十一五”期间瓦斯防治工作取得的成效及在瓦斯防治方面的典型经验和主要做法。

  

  (二)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经验。主要包括:建立完善适合本矿区瓦斯综合防治体系的情况;更新瓦斯防治理念,落实瓦斯防治法规标准,完善煤矿瓦斯防治技术体系、创新瓦斯防治技术,加强瓦斯防治管理制度建设,加大瓦斯防治投入,强化瓦斯防治基础建设,提高员工防治瓦斯灾害素质,建设瓦斯灾害救援体系,提高煤矿瓦斯防治能力,实现安全高效开采,提高综合经济效益等方面情况。

  

  二、篇幅和格式

  

  经验材料可以突出某一个方面的特点,不必面面俱到。各地和煤矿企业的经验材料篇幅一般分别不超过4000字和7000字,采用word文档录入排版,版面为a4幅。格式要求为:标题使用二号华文中宋字,居中;单位名称使用三号楷体字,在标题下方,空一行、居中;正文使用三号仿宋字,其中小标题使用三号黑体字;图、表应与正文放入同一word文件中。

  

  三、组织方式和报送时限

  

  请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牵头,会同省(区、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总结辖区“十一五”期间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情况,同时组织有关产煤地区和有关煤矿企业认真做好瓦斯防治工作经验总结,同时各部门、机构总结本部门、本机构推进瓦斯防治工作的经验,分别形成本省(区、市)、各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和有关产煤地区、有关煤矿企业瓦斯防治工作经验材料,经组织审核后,于2011年4月10日前连同材料电子文档(请注明联系人姓名、通信地址、联系电话)一并报送国家煤矿安监局科技装备司。

  

  联系人:杨以民

  

  联系电话:010-64463954(带传真)

  

  电子信箱:yym@ chinasafety.gov.cn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办公室

  二○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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