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陕西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陕价价发[2011]27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格的紧急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格的紧急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陕价价发〔2011〕27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

  

  近日,由于受日本地震造成核泄漏的影响,我省部分地区出现了食盐抢购现象,个别店家借机涨价,群众反响强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稳定食盐等部分商品市场和价格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11〕92号)精神,为规范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市场价格基本稳定,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市场价格监督检查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立即行动,开展食盐等生活必需品市场价格检查,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串通涨价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严肃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价格欺诈行为,以及违反国家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及时运用调查、提醒、告诫、劝阻等方式,规范企业行为,促进企业自律。对性质恶劣、社会影响大的案件要公开曝光,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电话的作用,畅通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投诉,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切实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

  

  食盐是生活必需品,价格管理属政府定价,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食盐价格政策。我省食盐零售价格为:冰凌牌纸塑400克1.00元/袋、纸塑500克1.20元/袋,消光膜250克0.80元/袋。

  

  三、配合相关部门保障市场供应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货源,加大物资投放力度,努力保证市场供应不脱销、不断档。已建立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有关物资调运和销售。必要时,应敦促有关部门动用储备,及时投放市场,保障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测

  

  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市场巡查,进一步加强对食盐、小包装成品粮油等居民生活必需品,以及含碘食品药品、口罩等卫生用品市场供应和价格情况的监测预警,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工作预案》的要求,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如有突发事件发生,应果断采取措施应对并立即上报省局。

  

  五、正确引导舆论

  

  加强正面宣传引导,积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电视、广播、报纸等新闻媒介进行正面宣传引导,消除群众恐慌心理,使群众不信谣、不传谣。积极宣传当前相关商品市场供应充足,价格总体稳定,政府有条件、有能力保持市场基本稳定的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发布市场供求和价格信息,稳定社会预期。

  

  六、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价格监测、监督检查、举报、信息报送工作。保持信息畅通,建立应对价格波动的值班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任务到岗,及时报送,确保信息的准确无误。妥善处理好各种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努力保持相关商品市场价格稳定。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