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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字号】 桂价电[2011]10号
【颁布时间】 2011-03-17
【实施时间】 2011-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5499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确保食盐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食盐价格管理确保食盐价格稳定的紧急通知

  (桂价电[2011]10号)


  

  各市、县物价局,自治区盐业公司:

  

  近日,我国部分地区发生食盐抢购事件。自3月16日以来,我区部分地方也出现食盐抢购情况。一些不法经销商乘机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群众反映强烈。为保障居民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维护市场秩序,现就有关事项紧急通知如下:

  

  一、必须严格执行食盐价格政策。根据原国家发展计划委《食盐价格管理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27号)第五条“食盐价格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或调整食盐的出厂价格、批发价格;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或调整食盐零售价格和小包装费用标准”的规定,食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我区普通碘盐零售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盐业经营者要严格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食盐价格政策,严格按照规定的价格销售食盐,不得擅自涨价或变相涨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着力加强食盐价格的管理,确保食盐价格的稳定。

  

  二、加强食盐市场的动态监测。各市、县物价局必须高度关注食盐市场供应和价格动态,对食盐价格、销售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并保持信息发布和公开,发现异常情况随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

  

  三、加强食盐价格的监督检查。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立即组织检查组开展食盐价格的专项检查和巡查,对擅自提高及哄抬食盐价格、囤积居奇等扰乱食盐市场秩序的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曝光,确保食盐价格政策落实到位。同时,注重处理食盐价格的举报投诉,安排人员24小时值守“12358”价格举报电话,做好举报投诉和食盐价格的解释工作。

  

  四、加强舆论宣传工作。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保持与当地主流媒体单位的密切联系,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进行正面宣传报道,宣传目前我区食盐供应充足、价格稳定等情况,介绍国家和自治区加强食盐市场和价格监管的措施,澄清不实信息和传言,消除群众恐慌心理,引导群众理性消费,促进市场稳定、价格稳定。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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